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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8-02 10:02:00 作者: 安博体育综合官方平台登录

  证券代码:600307 证券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 2023-006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是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监事,我们在全方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2)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公司2022年与关联方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之间有几率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预计如下:

  经营范围:制造业,采矿业,农、林、牧、渔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上属国家专控专卖的项目均以资质证或许可证为准)。

  经营范围:火电、蒸汽、采暖热水、铁合金产品的生产、销售、科研及科技服务。

  经营范围:冶金成套设备、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机械配件加工,激光加工,冶炼钢锭、铸造件、锻造件、电镀产品制造销售,钢结构件制作,冶金轧辊、胶辊、橡胶产品、液压元件制造销售,起重设施安装、改造,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销售,尼龙制品、玻璃钢制品、复合井圈井盖、(以下不含国家限制经营项目)废金属回收,机电设施修理;风电设备制造、安装,金属材料销售。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再生铝合金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金属制作的产品、炭素制品,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及销售,机械修理(不含特定种类设备),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的批发零售。

  经营范围:耐火材料的生产、销售;耐火材料的研发、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以下以资质证为准)种类工业炉窑的砌筑、检修、维护;机电设施安装及钢结构制作。

  上述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关联方资信状况良好。根据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分析,均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对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财务公司获准从事主要经营业务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做担保;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从事同业拆借。

  财务公司是由酒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的,2011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为酒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30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额为6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酒钢集团出资189,000万元,出资比例为63%;宏晟电热出资48,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6%;甘肃酒钢物流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

  公司认为上述关联方的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日常交易中均能履行合同约定,不会对本公司形成坏账损失。

  1.《能源供应协议》,约定酒钢集团向本公司保证供应公司所需的电力、热力、风力和蒸汽,其中,电力价格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1〕2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热力、风力、蒸汽按单位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加酒钢宏兴与宏晟电热确认的合理利润为原则确定。双方预计双方之间每12个月就该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180,000万元。

  2.《水资源供应协议》,约定酒钢集团应保证酒钢宏兴所需的水资源供应量,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格确定水资源的单位价格,同时酒钢集团亦应保证供应的水资源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双方预计双方之间每12个月就该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3.《机械产品、配件加工协议》,约定酒钢集团提供的加工服务和成品的价格按市场行情报价确定,并承诺质量保证期。

  4.《转供耐火材料及耐材砌筑维修承包协议》,约定公司向酒钢集团转供耐火材料原料,并有意聘请其承包公司耐材砌筑维修相关业务,同时约定相关服务价格按市场行情报价确定,转供材料按实际采购价结算,预计双方之间每12个月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31,000万元。

  5.《职工用餐食品原料供应及加工协议》,约定向酒钢宏兴提供用餐服务按市场行情报价确定,并提供质量保证,双方每12个月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8,000万元。

  6.《循环水及气体产品供应协议》和《转供通用材料、通用备品备件、通用耐火材料、通用合金协议》,约定酒钢宏兴向酒钢集团提供的部分循环水及气体产品(压气、氧气、氮气、氩气、煤气)和通用材料、通用备品备件、通用耐火材料、通用合金的价格分别按协议价(单位成本的基础上增加的合理利润)和公司的实际采购价格而定,并提供质量保证,预计双方之间每12个月交易的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和40,000万元。

  7.2022年5月12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酒钢集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酒钢集团财务公司)根据银保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甲方(本公司)的要求,向甲方及其所属企业来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企业来提供存款服务,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乙方通过资金管理系统归集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在其他银行的存款。

  (2)乙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及其所属企业来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乙方承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酒钢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5)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在乙方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由于结算等问题造成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结算当日将超限额部分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所属公司的银行账户。

  (6)乙方应保障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1)根据甲方及其所属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所属企业来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全力支持甲方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含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池融资、结售汇、开立信用证或保函、担保及别的形式的资金融通。

  (1)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企业来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企业来提供上述结算服务,乙方减免对甲方及其所属公司的结算手续费。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根据甲方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信息咨询顾问、经营管理顾问、投融资顾问、投资银行顾问等内容在内的财务顾问服务。

  (1)乙方将在银保监会批准的营业范围内按照甲方及其所属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所属企业来提供别的金融服务。

  (2)除存款、信贷和结算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乙方向酒钢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具体合同/协议一定要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法律规定需经过相关程序才能生效的,经过有关规定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双方未签订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公司与酒钢集团及其控制公司之间进行的日常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必要的并将持续发生。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使各项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有效提升了公司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效率;关联公司经营正常,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不因此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日常的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认新一年度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及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损益状况、资产状况和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2,476,396,213.3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787,442,670.27元,本年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3,263,838,883.64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2年末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未达到分红条件,因此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由于公司2022年末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真实的情况,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讨论,拟定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24.76亿元,加上2021年末未分配利润-7.87亿元,本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32.64亿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2年末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未达到分红条件,因此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更加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所作出的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990号)审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3,263,838,883.64元、股本为6,263,357,424.00元,公司合并口径未弥补亏损金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2022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2,476,396,213.37元,导致亏损的根本原因为: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减弱多重因素影响,钢材市场价格同比大幅度地下跌,原燃料和辅料合金价格因国内供需错配不降反升,产品盈利能力急剧下降,加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榆钢公司受上述因素影响较大,拖累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同比降幅较大。面对复杂严峻的经营形势,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降本增效措施,但仍未能抵消市场剧烈波动、下游需求低迷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冲击。

  进一步优化原燃料采购,建立原燃料采购价格与钢材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变革优于同期钢材销售价格变更目标。一直在优化生产组织模式,稳定生产秩序,压茬推进铁前保产任务,为高炉长周期稳定顺行及经济配料创造条件。充分的发挥自产原料经济优势,统筹调配周边经济性铁料,科学优化各产线产品布局,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从严从紧控制各类费用支出,在2022年“止滑减亏增盈”攻坚行动方案基础上,费用单位总费用计划再压降5%。转变思路精心筹谋榆钢生产调度,优化原燃料用料结构,多措并举实现其尽早止滑扭亏。

  纵深推进2023年“提质增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攻坚行动,深度实施全领域、全过程、全级次、高标准、严细实的全要素对标管理,统筹生产秩序和产线产能匹配,技术经济指标进步率达到80%以上。

  着力提升产品附加值、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品牌建设,热情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加大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力度,实现创新领先,抢占“制高点”、赢得“话语权”。全年科技投入占比实现4.1%以上;新产品研发试制和扩大试验量达到58.07万吨以上;品钢比例提升至29.5%以上。

  通过维护主销市场行情报价运行状态趋势,合理把控销售节奏,增加创效产品投放力度,进一步收缩销售半径,加快库存周转率,全力保障盈利水平。立足省内“家门口”市场,积极对接战略合作用户及区域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持续拓展青藏区域销售经营渠道,提升主销市场产品覆盖度和市场份额。

  紧盯重点项目进度计划,加大节点计划管控力度,尽快实现项目达产达标,为公司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奠定基础。全年组织实施续建项目26个、新建项目24个。实现项目节点计划完成率达到98%以上,完成14个续建项目交工、25个续建项目竣工,力争年内14个项目建成投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项目合伙人:张海英,199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1996年12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11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呼友明, 2017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3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19年11月起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12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凯利,2006年6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6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0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家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审计业务真实的情况,代表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了2022年度审计工作,审计时间安排充分,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拥有非常良好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经验比较丰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充分反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收费合理。据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1年,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专业的团队、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可以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的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一定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鉴于《准则解释第16号》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一定变更,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公司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的权利利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的权利利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市价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若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企业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做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是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公开披露》《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钢铁》(2022年修订)有关要求,公司将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的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同意以“统借统还”模式向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为9.04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一年,各子公司以其各自的自有资产为该项借款做担保。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甘肃镜铁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铁山矿业公司”)注册成立时,公司将相关资产及银行贷款7亿元整一并划转至该公司,截止目前其陆续归还借款0.96亿元,剩余贷款即将到期。由于镜铁山矿业公司运营时间比较短,暂时没办法办理大额授信及贷款业务。因此为满足镜铁山矿业公司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按照“统借统还”模式向其提供借款6.04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一年,镜铁山矿业公司按同等利率按月支付利息,并以其自有资产为借款本息提供担保。

  甘肃西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沟矿业公司”)注册成立时,公司将相关资产及银行贷款3亿元整一并划转至该公司,该笔贷款即将到期。由于西沟矿业公司运营时间比较短,暂时没办法办理大额授信及贷款业务。因此为满足西沟矿业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按照“统借统还”模式向其提供借款3亿元整,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一年,西沟矿业公司按同等利率按月支付利息,并以其自有资产为借款本息提供担保。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镜铁山矿业公司总资产174,511.44万元,总负债140,735.43万元,净资产33,776.01万元。

  经营范围:石灰石开采,矿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石灰制品贸易、砂石料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西沟矿业公司总资产49,662.31万元,总负债36,721.95万元,净资产12,940.36万元。

  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资源类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能够对所提供借款的风险进行相对有效控制。企业来提供借款大多数都用在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及偿还到期债务所需资金,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有利于公司降低整体财务费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需求,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的融资成本,且借款人以其自有资产为该笔借款做担保。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赞同公司向全资子企业来提供借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一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钢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榆钢公司的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提供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已向榆钢公司在金融机构签发的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榆钢公司以其同等金额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同意由公司为榆钢公司在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汇票提供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被担保人以其同等金额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向企业来提供反担保。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制作的产品加工、销售;冶金炉料生产、销售(以上凭许可证有限期经营);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陈旧物资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施工;物资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转让;园林绿化;食品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种植、养殖(不含种子、种苗、种畜禽);硫酸铵(化肥)、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氧、氮、氩)、焦化副产品(焦油、粗苯、硫磺)、烧结副产品(脱硫石膏/脱硫灰)生产、销售;煤炭、石灰石、生石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保障榆钢公司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融资业务顺利开展,满足金融机构为其办理业务的担保条件,确保融资渠道畅通和提高筹资效率,由公司为榆钢公司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度为7亿元,并由被担保人以其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向企业来提供相同金额的反担保。

  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榆钢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需求,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赞同公司对榆钢公司在银行及别的金融机构7亿元(含本数,用于签发承兑汇票)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被担保人以其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向企业来提供相同金额的反担保。

  公司此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榆钢公司,且被担保人以其相同金额的房产、机器设备和存货等资产向企业来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公司担保决策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此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赞同公司为榆钢企业来提供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除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做担保而为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外(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累计为全资子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余额为3.03亿元,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公开披露》《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钢铁》(2022年修订)有关要求,公司将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3年4月29 日刊登于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登记地点(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公司办公楼4楼)

  2.通过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线.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