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锚定“两个确保”和河南省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战略定位,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压实压紧安全生产责任,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持续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努力实现“一杜绝三下降”(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一下子就下降)工作目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始至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全面统筹发展与安全,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把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把实现“零死亡”作为最坚定的信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要求线.切实深化宣讲教育。将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深化煤矿安全宣讲教育,全面推动“两个至上”入脑入心。持续更新《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摘编》,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党委(党组)开展专题学习,并纳入宣传工作重点和干部培训内容。
3.切实开展谈心对话。全面组织并且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谈心对话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班子成员谈心对话,分管负责人要与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辖区煤炭企业负责人谈心谈话,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与班子成员、职工谈心谈话,谈学习感受、谈责任担当,动员广大职工践行安全发展理念。
4.切实深化治本攻坚。认真落实习关于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运用前期专项整治成果,立足“两个根本”,全面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攻坚重点、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工作要求,有效解决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防范治理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
5.全面推动巩固提升。组织并且开展“回头看”,对集中整治阶段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实施“清零”行动,持续加强事故隐患的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找准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政策措施层面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纳入“两个清单”,逐项推动落实。
6.严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深入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安全生产责任的决定》和《河南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等制度措施,推动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七项法定职责。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检查,紧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责任落实及上级公司管理责任落实,实行“一案多查”,综合运用通报、提醒警示、挂牌督办、约谈、巡查、重点管理、考核记分、“黑名单”等手段,从严追责问责,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对骨干煤炭企业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管理滑坡、投入不足、事故多发的,及时通报有关组织部门、国资委。
7.严格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坚持安全分级属地监管和“一个煤矿一个监管主体”原则,对照省政府网站公示的全省煤矿属地监管主体名单,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建立完整煤矿联系分包、驻矿盯守、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细化问题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每半年在本地主流媒体或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每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分包、驻矿盯守、安全巡查责任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着力完善安全制度措施。坚持“足额提取、按需投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原则,加强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迅速弥补安全欠账,有力保障灾害治理、设备更新、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全面梳理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修订完善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智能化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认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核查等工作制度,进一步严格安全准入。重新组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库,凝聚行业技术力量,进一步规范各类审查验收工作。
9.着力强化技术管理服务水平。逐步优化煤矿采掘布局,12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原则上实现一矿一水平一采区一生产工作面,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原则上回采工作面不超过2个,全面杜绝煤矿采掘接替失调现象。严格煤矿技术管理,不断推进煤矿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严格行政许可,持续强化大型机电设施检测检验和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快速推进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力争早竣工、早达产、早见效。
10.着力快速推进智能化建设。全面落实《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目标任务,确保到今年年底前,全省累计建成1015处智能化示范煤矿、50个以上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和100个以上智能化掘进工作面,煤矿主通风机房、变电所、水泵房、主井绞车、主运输皮带等各类机房硐室和大型固定设备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或集中控制,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冲击地压煤矿新建采掘工作面、采深超千米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全部实现智能化。积极构建煤矿智能化创新支撑体系,大力培育煤矿智能化人才队伍。严格智能化考核验收标准,加大考核力度和智能化建设投入,试点建设“环境安全、现场可视、监控齐全、设施智能、行为受控、应急可靠”的无人少人智能化煤矿,强化常态化管理,全面推动全省煤矿智能化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11.着力加强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全方面提升现场管理上的水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零容忍”和“三个现场考核全覆盖”,切实抓好“达标创建、考核定级、动态达标”三个关键环节,在巩固原有一级达标矿井基础上,着力推进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水平达到一级标准。切实抓好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做好安全高效矿井和集团(矿区)的评审推荐工作,充分的发挥已有全国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示范带动作用,全面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严格“五优”矿井评价标准,从“安全、达标、高效、科技、文明”五方面持续提升煤矿综合管理水平,全方位推动正常生产煤矿实现井下文明生产、井上文明生活。
12.着力推动减人提效保安。全面贯彻落实“减人提效、人少则安”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对单班入井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做全面评估,通过智能化建设、降低产量等措施,切实把人员降下来。推动煤炭企业一直在优化生产系统,改进完善劳动组织形式,结合实际制定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方案,最大限度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
13.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推进重点人员素质提升,指导开展煤矿调度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教师、实操考评员培训。全方面推进全员学历提升,推行新型学徒制和在职学历教育。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实施煤炭行业“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着力提升中高级以上技能人才比例。严格从业人员资质监督管理,严把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依规撤销或暂停其相关证件。加强培训机构、考试点管理,强化培训考试过程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假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
14.着力推进“双重预防体系”提质增效。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持续强化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在前期全省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提升体系运行效果,切实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超前防范,为全省煤矿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有效提升煤矿事故预防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15.着力实施安全责任保险。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积极地推进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投保煤矿安责险,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充分的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积极化解煤矿安全生产风险,保障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16.着力激发科学技术创新新动能。贯彻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指导组建河南省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完善技术装备、科技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畅通交流渠道,探索研发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领域深层次合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制度链共生耦合。征集全省煤炭行业优秀技术装备,建立优秀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产销对接机制,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宣传推介,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势能转化为煤矿安全高效发展新动能。
17.狠抓风险分析研判。定期组织产煤市、县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风险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采掘接替失调等带来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根据研判结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实施精准监管执法。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向高风险煤矿上级公司下达警告通知,同时约谈上级公司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分管矿长等有关人员,合理调整监管执法计划,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加大高风险煤矿监管执法频次。
18.狠抓瓦斯防治攻坚行动。深刻汲取鹤煤六矿“64”突出事故教训,坚决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制度措施,围绕矿井通风管理、瓦斯超前治理、区域防突措施落实、突出预警分析处置和安全监控管理等重点内容,紧盯瓦斯等级鉴定、瓦斯参数测定和抽采达标评判等关键环节,推动瓦斯治理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双提升”,着力提升瓦斯综合治理能力。以深入开展遏制瓦斯超限、防突能力评估、瓦斯防治互检互查等专项活动为抓手,狠抓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努力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
19.狠抓火灾治理。以宣传贯彻《煤矿防灭火细则》为契机,全方面提升我省煤矿防灭火管理上的水准。煤炭企业和煤矿要对标对表《煤矿防灭火细则》做全面自查自改,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按规定开展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和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测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依规定采取两种以上防灭火技术,并加强火区和采空区监测,发现一氧化碳、温度等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一定的措施。严禁违规动火作业,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过期变质反应性高分子材料。
20.狠抓水害综合治理。牢固树立矿井“零透水、零淹井”工作目标,严格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持续推行水患“三区”“四线”管理、老空水“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构建“七位一体”防治水工作体系。积极推广省内外水害治理示范矿井先进经验,全方面推进水害地面区域超前治理,全方位提升我省煤矿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上的水准。建立健全异常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停产撤人措施,坚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
21.狠抓顶板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全面落实煤矿顶板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有关制度和责任,合理选取支护方式,进一步强化过地质构造带及特殊作业地点顶板管理,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河南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认真落实冲击危险性监测预警制度,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推动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支护工艺和防治冲击地压先进设施设备,有效提升煤矿顶板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水平,努力实现杜绝煤矿顶板零敲碎打事故和矿井“零冲击”工作目标。
22.狠抓机电运输管理。进一步强化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全面排查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以“抓整治、补短板、严管理、上台阶”为总要求,着力解决提升运输系统、供电系统、通风设备、采掘设备、各类保护和信号装置等存在的明显问题。严格设施设备检修维护,严防机电设施失爆、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转和超期服役,加大机电运输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加快引进信息化专业技能人才,全方面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杜绝机电管理不力造成的有害化学气体超限和人身伤害事故。
23.狠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全方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刻汲取全国多起隐蔽致灾因素造成的煤矿水害、瓦斯事故教训,扎实开展所有在册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井下火区等进行普查,严格落实普查治理责任、时限和措施,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到位。
24.持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持续推动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配足配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能管、会管、管好。通过开展专题讲座、案例解析、业务交流会等形式,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培训,不断的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执法必须的装备、仪器、车辆等,提升监管执法保障能力。
25.持续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的安排时间节点,依法开展煤矿监管执法工作。紧盯高风险煤矿和春节、冬奥会、全国“两会”、党的二十大等重点时段,提前谋划部署,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坚持查当前和谋长远相结合、查煤矿与查上级公司相结合,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难点、堵点和反复出现的问题隐患。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异地互查,持续加大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服务指导力度,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不断的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26.持续推进“互联网+执法”。全力推动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2022年1月起,全省所有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必须及时上传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执法信息统计、执法效果考核全部采信系统数据。有序推进全省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和联网,确保3月底前所有在册煤矿全部建成并成功联网。充分的利用河南省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矿山“电子封条”智能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常态化开展线上远程巡查。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对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在线巡查监管,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必要时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7.持续规范监管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开展监管执法。严格方案制作、现场检查、处理处罚、追究问责、问题整改全环节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描述、行政处罚程序、自由裁量权、全过程公开、法制审核、执法公示等监管执法行为。杜绝执法主体不明、事实表述不清、执法依据有误等现象,切实整治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
28.持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将“打非治违”作为监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贯穿到执法检查全过程,严厉查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经批准组织生产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加大行刑衔接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